2009-11-09 信息来源:不详
苏推量办〔2009〕1号
各市、区政府推进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已于2009年10月12日发布(苏府办[2009]176号),2011年底之前,全市范围内镇以上的各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全面实施以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为主要内容的“四统一”管理。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现再明确如下意见:
一、制定计划,落实措施。
1.各地应尽快成立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目标重点,做好具体部署,制定出本地区“四统一”管理具体分阶段实施方案,认真做好试点工作。鼓励各地视情况将“四统一”工作向村级农贸市场推进。各地实施方案请于11月15日前报苏州市推进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地“四统一”办公室应介入市场“四统一”管理的启动工作,集思广益,听取辖区内各市场主办方及经营者的意见,统一实施做法,指导市场将“四统一”要求纳入管理制度中;参与计量器具招标、配备过程;监督维护保养协议及使用保管协议的签订。按照《苏州市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进度安排表》的要求,完成2009年12月底前计划的“四统一”工作。同时要不断摸索、创新工作做法,总结好的经验,加强与相关单位及市“四统一”办公室的联系,做好信息交流,及时发布工作进度情况。
3.各地对本地区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实施“四统一”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及时上报工作情况。2010年1月,我办将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全市的09年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二、规范配置,统一标识。
1.计量器具由市场公开招标,统一配置,同时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市“四统一”办公室制定的相关要求(参考附件一)。
2.应采购经苏州市“四统一”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确认合格的计量器具。对于购买未经备案的计量器具的农贸市场,应不予验收。(备案要求另行规定)
3.实施“四统一”管理的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加贴具有唯一性编号的“四统一”管理标识。(参考附件二)
三、加强管理,注重长效。
对于实行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的农贸市场,还要做好以下几点要求:
1.要求市场主办方与制造、销售或修理单位签订不少于三年的维修保养协议,一是明确计量器具的修理、更换的要求;二是明确双方在防作弊工作中的责任;三是生产单位应承诺采取了严密的保护措施,确保计量器具的主芯片无法被解密或改制,保证计量器具正常有效使用。
2.要求市场主办方按照相关的要求真正承担起市场计量工作第一主体的责任,制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明确市场主办方与经营者各自的职责与管理要求,对市场计量工作实行有效的管理。
3.要求统一配置的计量器具产权归市场主办方所有,经营者不得自带计量器具入场经营;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实施统一检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计量器具正常的维修和更换,保证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
4.要求市场主办方与经营者签订使用保管协议,明确计量器具的使用和保管要求,确保经营者规范、正常使用计量器具。
附件一:苏州市农贸市场电子计价秤技术及管理要求
附件二:苏州市农贸市场“四统一”管理标识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苏州市推进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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