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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信息公开监督办法

2008-01-21 信息来源:szqts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质监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大力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依据《苏州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部门
      局监察室负责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负责本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案件的调查处理。

局法规处负责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行政复议的办案事宜,并配合局监察室进行检查评议。

    二、监督对象
     按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实施政务信息公开的部门和单位。
     三、监督内容
     (一) 质监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方面的信息;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重大质监突发性事件的信息;质监机构和人事方面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质监信息。

  (二)各部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向其提供有关政务信息的申请。
     (四)各部门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时是否按规定收费,所收费用是否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
      四、监督形式
     (一)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公开投诉渠道,接受举报和投诉;
     (二)局监察室会同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评议;
     (三)组织行风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定期通报巡访情况;
     (四)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五、责任追究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监察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局监察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单位部门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部门的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本办法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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