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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试 行)

2008-01-21 信息来源:szqts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是指本机关在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决策,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项作了出正式决定前,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公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苏州质量技术监督网)、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政务公开服务热线等形式。

第四条 公示工作的实施,由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六条 对公示的反馈意见,相关处室应该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第七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七天。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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