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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

2010-01-14 信息来源:不详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和《关于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385号)的要求,现将2010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对象

12009年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2006年获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的人员。

二、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一)2009年获证人员首次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

《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每份表格贴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

填写说明:注册人不用填写申请表中“注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机关意见”和“备注”三项。职称应注明高级、中级或初级。在“工作单位性质”及“证书级别”栏前对应方框中打“ü”。“电话”一栏统一填写手机,以便于通知证书领取。

2、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注意:请将证书与身份证明复印在同一张纸上(2份)。

(二)2006年获证人员重新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2

《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每份表格贴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

填写说明:注册人不用填写申请表中“注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机关意见”和“备注”三项。在“工作单位性质”前对应方框中打“ü”。“电话”一栏统一填写手机,以便于通知证书领取。工作单位要盖章。

2、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4、相关证明材料见附表3《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对照表》(在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内,初级资格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个学分;中级资格教育每年不得少于10个学分,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或达不到规定学分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注意:请将证书与继续教育证明复印在同一张纸上(2份)。

三、注册登记时间

    2010115起至2010222,逾期不再办理(请于正常工作日内前来办理)。

     四、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

    依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不得从事质量专业相应岗位的工作。

    希望相关人员及时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注册登记或逾期不办者,其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常熟、昆山、太仓、吴江、张家港地区获证人员请至当地质监部门办理;苏州市区及相城、吴中获证人员均至苏州市质监局办理。

 

五、联系方式

地址:苏州市公园路58号苏州质监局204

联系人:张春野

联系电话:0512-65110617

 

 

附件(1)《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件(2)《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件(3)《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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