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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2-01-20 信息来源:不详

 
各有关人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和《关于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385号)的要求,现将2012年全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及有关企业质量工程师情况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12011年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2008年获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注册登记所需资料:
12011年获证人员首次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
2)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市局要与原件核实后加盖鲜章);
4)近期1寸或小2寸免冠照片1张(准确贴于注册登记申请表上)。
以上材料各2份,交省级、市级质监部门留存。
22008获证人员重新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2);
2)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1寸或小2寸免冠照片1张(准确贴于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上)。
以上材料各2份,交省级、市级质监部门留存。
 
三、时间安排:
2012212012220受理申请,由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上报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加盖注册专用章,注册后的证书返还给持证人。苏州质监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联系人:程晶晶,联系电话:65110617
 
四、注册材料提交地址:
1、持证人在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等五市的,将注册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

地区
张家港
常熟
太仓
昆山
吴江
联系人
 
吴水东
 
 
黄兴泉
电话
58183217
52020886
82786000-8012
57797026
63912917

 
 
 
 
 2、持证人在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及古城区的,将注册材料提交至苏州市技术监督培训中心一楼大厅。(地址:沧浪区民治路27号,联系人:宋敏,联系电话:65220229
 
五、注册登记收费:
本次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有关要求:
1、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按规定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每三年登记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登记或逾期不办者,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2、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培训资质的机构对质量专业人员组织继续教育并进行考核,建立培训考核档案,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培训证明,填写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培训证明和培训记录将作为申请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3、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初级资格继续教育在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内,每年不得少于4个学分;中级资格每年不得小于10个学分,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或达不到规定学分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附件1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件2: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件3:质量专业资格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件4: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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