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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对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合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11-10-26 信息来源:不详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

     为全面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树立安检机构行业形象,规范安检工作行为,提升安检和查验工作质量,省质监局和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对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合监督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请及时报省质监局和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实施对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合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了提高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工作和查验工作质量,规范安检机构工作行为,促进安检机构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有效保障在道路上行驶车辆的技术状况和性能安全,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提出如下联合监管安检机构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清对安检机构加强监管的重要性

安检机构担负着对在道路上行驶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的重大责任。安检机构能否严格规范自身的检验行为,能否严格执行标准检验,能否向行政部门提供科学、公正、高质量的车辆安检数据,是考量经过安检的车辆能否保障安全行驶的关键环节。随着我省不断加大力度推进安检机构社会化、法制化进程,绝大多数安检机构取得了法定检验资格,在管理能力、检测能力、检验质量上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且较好地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形象。但是,仍有部分单位依法安检意识不强,有些机构不能按规定完善必备的检测条件,少数机构不能严格执行标准和规程规范检验,个别机构涉嫌弄虚作假出具检验数据。这些少数单位或个别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丧失了安验机构应有的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也给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带来安全隐患。各级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必须从维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认识依法监管安检机构的重要意义,做到严格履职,密切协同,联合加强对安检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落实安检机构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安检机构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第一责任人,对承检行为和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负相应法律责任。

(二)安检机构必须具备法定检验资格,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对在用的计量器具设备进行定期检定合格,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内运行,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检验。

(三)安检机构有迁址、改建、扩建(增加检测线)、扩大检测范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关于做好新建新增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办理。申请办理过程中,未获批准的安检机构不得开展安检工作。

(四)安检机构检验资格和计量认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应当于资格许可有效期满前3个月、计量认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两证有效期满时间相对较近的应当一并提出申请。未申请或申请未得到批准的不得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五)安检机构停业歇业停止安检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安检1年以上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填写《江苏省机动车安检机构停业报告备案表》,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许可资格。

(六)安检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主动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七)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八)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检验员证到期换证考核。

(九)对质监部门委派的现场审查工作人员工作质量、科学公证等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及时向省质监部门寄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反馈单》。

(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监管措施

(一)质监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能履行监管职责,同时结合我省安检机构工作实情,制定完善针对性监管措施。加强动态监管,联合监管,确保有效监管落实到位。市级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网络平台,实现检测数据入库和对检验过程的视频监控。

(二)省级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市级质监、公安交管部门、安检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安检机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纠正问题,布置任务。

(三)各级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得少于两次。通报辖区内安检机构检验工作和查验工作情况,深入了解安检机构实际工作质量,分析研究安检机构存在的问题,调查核实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处理,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联席会议应当详细记录,对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至省质监局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

(四)建立各项检查制度。

1、采取各种有效检查形式加大对辖区内安检机构的检查。重点检查安检机构检验和查验工作质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人员和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安检工作需要、安检环境和场地是否能有效保障安检工作、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运行等。省级质监部门每年对全省安检机构的检查数不少于总数的1/3,其中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的联合检查数不低于总数的1/5。市级质监部门对辖区内各安检机构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的联合检查不低于总数1/2。县级质监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各安检机构的巡查不得少于2次,其中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安检机构的联合检查不少于1次。

2、严格审查检测机构的资质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凡无相应资质、使用未经法定检定设备、不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检验出具的检测报告,一律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加大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不按标准检验、检验项目不全、人为改变软件参数控制检验合格率、不检验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合格数据等严重违规行为,对出现上述情形的,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暂停其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现场检查应当如实填写检查的有关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当场告知,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发现安检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实施处罚,并填写《安检机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登记表》。

3、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实施处罚的,受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当对受检机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基层质监、公安交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安检机构应当建立监管档案,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将安检机构受检情况及相关材料归档。安检机构发生变化时应当将相关内容补充归档,确保监管档案完整、真实、可靠。

5、省级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对有关安检机构检验能力的比对试验,并通报比对试验的结果。

6、在安检机构设置投诉举报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所在地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应对投诉举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登记归档。

7、地方质监部门应督促辖区内的安检机构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汇总后上报上级质监部门。报告中发现带有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同时分别报至省质监局和省公安厅交管部门。

8、省级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市、县监管安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实际操作训练,研讨创新监督举措等。基层监管人员变动较多以及结合监管形势任务,可适时增加培训期次。

9、加强对安检机构周边非法中介的整治,不断净化检验工作环境,维护正常的检验工作秩序。对检验秩序混乱、存在非法中介欺骗、坑害群众,违规收费,强制指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的,停止受理其检验合格报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向社会公告。对违法违规检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江苏省机动车安检机构停业报告备案表

 2、江苏省机动车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

 3、江苏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4、整改通知书

 5、安检机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登记表

      6、安检机构整改情况核查结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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