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31 信息来源:szqts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有关规定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精神,为保证我市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决定开展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注册登记对象
1、2008年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2005年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的人员。
二、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一)2008年获证人员首次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
《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每份表格贴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
填写说明:注册人不用填写申请表中“注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机关意见”和“备注”三项。职称应注明高级、中级或初级。在“工作单位性质”及“证书级别”栏前对应方框中打“ü”。“电话”一栏统一填写手机,以便于通知证书领取。
2、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复印件1份,请将证书与身份证明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二)2005年获证人员重新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2)
《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每份表格贴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
填写说明:注册人不用填写申请表中“注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机关意见”和“备注”三项。在“工作单位性质”前对应方框中打“ü”。“电话”一栏统一填写手机,以便于通知证书领取。
2、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见附表3《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对照表》。
注意:复印件1份,请将证书与继续教育证明尽可能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三、注册登记时间
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09年2月6日,逾期不再办理。
四、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
依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不得从事质量专业相应岗位的工作。
希望相关人员及时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注册登记或逾期不办者,其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常熟、昆山、太仓、吴江、张家港地区获证人员请至当地质监部门办理;苏州市区及吴中、相城获证人员均至苏州市质监局办理。
五、联系方式
地址:苏州市公园路58号苏州质监局204室
联系人:宋敏
联系电话:0512-65110617
机关建设:(机关党建---纪检监察---政务公开制度)
业务直通:(质量管理与认证认可---质量监督、食品监管----特种设备监管----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稽查执法)
扶优扶强:(名牌发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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