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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及“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的通知

2010-08-12 信息来源:不详

各相关企业:

接国家质检总局2010511第十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内中颁布了国家质检总局第130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及国家质检总局201039号公告:“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并按公告要求:自201061日起,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20106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特此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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