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天气预报:

关于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及委托加工备案等问题的通知

2007-06-25 信息来源:szqts

   2006年9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公告》(2006年第136号公告),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建筑外窗产品中的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和眼镜产品中的验配眼镜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部门发证。国家局还配套下发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规定了省级发证的有关要求。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作用,省质监局决定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工作一并委托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有关事项如下:

一、关于省级发证工作

 1、省级发证产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36号公告,第一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为建筑外窗产品中的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和眼镜产品中的验配眼镜。

 2、办理程序。

   对于第一批省级发证的两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向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各市局按照《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质技监质发[2005]250号)要求受理企业申请,并录入许可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将纸质申请材料报省质量协会许可证工作部。

   审查计划由许可证工作部拟制,报省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实地核查,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申请单元,经省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后, 报省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于核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申请单元,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后,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证书式样。

   许可证空白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下发省局,套印省局公章,由省局负责打印证书有关信息内容。

 4、收费。

   自2006年11月1日起,上述二类产品的审查费、公告费由企业直接向省局交纳,账户名称: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账号:03329-113301040005718,开户行:农行南京山西路支行。

二、关于委托加工备案工作。

 1、委托加工备案的管辖及工作程序。

   从2006年11月1日起,省局委托各市局负责委托加工备案工作。若委托加工双方一方在外省、一方在我省的,由我省企业向所在地市局提出备案申请;若委托加工双方均在我省同一地区的,委托加工双方向所在地市局提出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由所在地市局完成双方备案工作;若委托加工双方分别在我省两个地区的,先由委托方向所在地区市局提出申请,由委托方所在地区市局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报告,然后持该报告到被委托方所在市局完成双方备案。

   各市局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材料种类、数量、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符合备案规定的,报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备案。

   不符合规定的,在5日内退还企业,并说明理由。

 2、委托加工备案材料审查。委托加工备案的材料的审查按照《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对应产品的实施细则执行,标识标注方式按照《办法》第九十条规定执行。

 3、委托加工备案档案管理。各市局要建立委托加工企业备案档案库,及时将已备案的委托加工申请书录入许可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将企业申请材料归档管理,每季上报一次委托加工备案汇总表(附件2)。

   各市局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做好省级发证的两类产品企业申请受理和委托加工备案审查、审批工作。

网站地图

机关建设:(机关党建---纪检监察---政务公开制度)
业务直通:(质量管理与认证认可---质量监督、食品监管----特种设备监管----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稽查执法)
扶优扶强:(名牌发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公告公示、质监动态、行业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相关下载、公众监督、办事指南、培训计划、局长信箱、文明创建台账、热点专题介绍、业务办理网上公示、便民常识、信息查询、质监视频